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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保险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是否可以兼得
发布时间:2021-12-24 09:12:51  | 作者: admin

  员工工伤保险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是否可以兼得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因第三人原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工伤保险赔偿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是否可以同时获得?根据法律规定,答案是:可以同时获得,我们通过以下的案例为大家说明


  案情简介


  1、小李于2010年入职某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为小李缴纳了社会保险。


  2、2017年3月7日,小李在骑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诊断为:T12压缩性骨折、T12横突骨折。小李住院两次,2017年住院治疗22天,2018年住院治疗10天,共住院32天。


  3、2017年4月18日,人事劳动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小李所受伤害为工伤。


  4、2018年5月30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书》,鉴定小李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八级。


  5、小李受伤的交通事故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保险公司赔偿小李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96948.8元,肇事方小周赔偿小李文各项经济损失15393.75元。


  6、小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1)小李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公司必须配合小李向工伤保险机构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基金所应支付的项目;(3)公司一次性支付小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护理费,合计105743.6元。


  7、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主张:公司无需支付小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8815元;公司无需支付小李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16928.6元,以上费用交通事故肇事方已支付故公司无需重复支付。


  8、一审法院认为:关于交通事故第三人侵权和工伤的竞合。根据法律规定,虽小李已从第三人处获得赔偿,公司仍应当支付小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


  9、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律师提醒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构成工伤的情况下,系因第三人侵权所致,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员工因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已从第三人处获得赔偿,仍可以享受工伤待遇,且工伤待遇中除医疗费外的其他项目与第三人的赔偿不存在抵扣。故工伤待遇赔偿和交通事故侵权赔偿,除医疗费外,其他赔偿项目可同时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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