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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协议”违法
发布时间:2021-12-03 11:12:21  | 作者: admin

    新晃侗族自治县某乡村民吴某有两个儿子,如今他们都已分家生活。1992年,在村委会主持下,吴某老两口和孩子们达成“分家协议”,规定:大儿子负责赡养父亲,二儿子负责赡养母亲吴某,各自将老人养老送终,互不相扰。

  1998年吴某的老伴因病去世,丧事都是大儿子操办的。2004年1月,吴某患病住院治疗花医疗费5000余元,由于二儿子家经济拮据,单独负责她的生活及医疗费用遇到了困难。于是,她要求大儿子出一部分钱,可大儿子却对吴某说,“分家协议”明确他只负责赡养父亲,吴某应由老二赡养,不同意承担吴某的医药及生活费用。

  吴某无奈,于2004年5月将两个儿子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共同承担医药费,并共同赡养她。

  法院判决:吴某的医疗费5000元,由大儿子负担1500元,二儿子负担3500元,以后每月两人各出50元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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