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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是否有裁定
发布时间:2021-12-22 09:12:12  | 作者: admin

一、行政案件是否有裁定

  行政案件有裁定,且有相对于的分类。

  (1)裁定不予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起诉,对不符合提起诉讼条件的起诉,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2)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对于已立案受理但确属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应作出裁定驳回起诉。

  (3)裁定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诉讼期间,人民法院对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应当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应作出裁定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原告申请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不属于不应当停止执行的,应作出裁定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4)裁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对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经诉讼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采取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裁定财产保全。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经原告申请,人民法院应作出裁定先予执行。

  (5)裁定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对符合撤销条件的,应作出裁定准许撤诉;对不符合撤诉条件的,应作出裁定不准许撤诉。

  (6)裁定中止或者终结诉讼。就诉讼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符合诉讼中止或诉讼终结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作出裁定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裁定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人民法院制作判决过程中有笔误,即有错写、误算,或者正本与原本个别地方不符等情况,人民法院决定补正失误的,应作出裁定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就执行中出现的特别情况,符合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作出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9)裁定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除以上所列各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人民法院也可以作出裁定。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行政案件是否有裁定

  二、行政诉讼裁定适用范围

  行政诉讼中的裁定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

  (1)不予受理;

  (2)驳回起诉;

  (3)管辖异议;

  (4)终结诉讼;

  (5)中止诉讼;

  (6)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7)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8)财产保全;

  (9)先予执行;

  (10)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11)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12)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13)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14)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15)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三、行政诉讼裁定的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裁定的法律效力有两种情况,对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和管辖权异议裁定,当事人可以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逾期不提出上诉的,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除以上三类裁定之外的其他所有裁定,当事人无权提出上诉,一经宣布或者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行政案件是否有裁定相关解答。对于行政案件的裁定,确实是有的。但是也可以不接收裁定后,直接起诉。对于行政案件,我们要有确凿的证据后再起诉,增加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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