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可适用免于刑事处罚吗?
通常来说,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除了是重大罪行之外,法律向来是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所以未成年人犯罪后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等情形,一般都可免于刑事处罚。下面跟着蓝启律师事务所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
2006年5月3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李春伟、史熠东结伙,在闵行区莘朱路1398弄69号上海新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附近,采用扼颈、捂嘴等方法,从途经该处的被害人高荣处劫得现金人民币1700余元及价值人民币100元的迪比特2051P手机1部。2006年5月8日,被告人史熠东因形迹可疑受到公安机关查询时,主动交代上述抢劫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案发后,从被告人处扣押的赃款、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
法院判决: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春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被告人史熠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史熠东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2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6)闵刑初字第1385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6)闵刑初字第1385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被告人史熠东犯抢劫罪,免予刑事处罚;扣押在案的赃款、财物发还被害人,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小编评析:
在本案中,上诉人史熠东与原审被告人李春伟在共同抢劫中的作用、地位相当,加之李春伟并无其他法定、酌定的从重、从轻处罚因素,撇开史在犯罪后具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因素,对史、李二人应处以大致相当的刑罚。并且上诉人史熠东在伙同他人抢劫财物过程中,并未造成人身伤害后果,且具有自首、立功、悔罪表现好等情节,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故史熠东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对犯罪情节是否轻微的判断并不以犯罪性质的轻重程度为唯一标准,应当综合全案的犯罪情节来认定。这意味着,在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中同样可能存在犯罪情节轻微,可以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