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播淫秽物品如何量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量刑标准有传播淫秽物品数量、网站点击量、网站会员人数及被告人牟利数额四种。下面跟着蓝启律师事务所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
2006年9月,王钦创建了域名为“pe68.com”的网站,供他人以手机WAP方式访问,通过在该网站上发布广告收取广告费用。2007年5月,为增加网站点击数以赚更多广告费,王钦又租用南京创网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络空间,创建了域名为“ankg.cn”的网站,并将包括1197篇淫秽文章在内的共计1404篇文章上传,供他人浏览。后王钦又将“ankg.cn”网站与“pe68.com”网站链接,以进一步增加“pe68.com”网站的点击量。至案发,王钦从中牟取广告费9000余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钦以营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结合被告人王钦较好的认罪态度,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被告人王钦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4万元。宣判后,王钦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编评析:
在本案中,被告人所建之网站为手机WAP网站,浏览一篇文章需要多次点击,点击数与网站浏览人数不一致。此外,网站的点击计数起始数不一定是从零开始计数,且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网站后台程序所记录的点击数可以被修改,所以,手机网站中淫秽信息的真实点击数往往难以确定,故依据点击数量刑很难与客观事实相符。但网站内被告人上传的淫秽信息数量是确定的,公安机关在侦查时,可以从服务器的数据库中提取被告人上传的淫秽信息的准确数量,以此作为处刑轻重的依据,具有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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