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案例:
王某系某机械公司前往A地招聘的焊工,自2016年初入职开始,在某机械公司学习产品焊接。2016年6月初,单位安排王某返回A地工程机械公司(关联企业)工作。6月27日晚饭后,王某从公司宿舍外出上网后,骑摩托车返回时,在公司门外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王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律师解答:
王某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应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不应视为因工外出。王某从公司宿舍外出上网后骑摩托车返回发生交通事故并非上下班途中,不应认定为工伤。
补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五条: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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