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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软件发展下线获得提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1-12-09 02:12:35  | 作者: admin

  利用软件发展下线获得提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而且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实施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案例:


  2019年6月,互联网出现一款智能APP软件,该软件宣传在其平台购买的智能机器人(网络虚拟)可以在网络平台上自动点赞和刷单获得分红收益(静态收益),并鼓励注册会员不断发展多层下线会员,可以获得相应提成(动态收益)。经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及北京希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弘达智能APP电子数据进行鉴定和审计,弘达智能APP自2019年6月9日至2020年3月9日注册会员共计21271个,其中3级30人至120人的会员数量476个、3级120人以上的会员数量174个,会员账号正常状态的省代理1个、市代理3个、县代理175个。


  2020年2月,高振龙经黄桂祥介绍成为智能APP会员,并通过“高振龙”、“高诚”两个账号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加入智能APP成为其下线会员,级别分别达到市级代理和县级代理。经鉴定及审计,“高振龙”发展下线50层,下线人数5845人;“高诚”发展下线16层,下线人数1260人。被告人高振龙从平台提现获利52440元。


  2020年2月,陆玉芳经高振龙介绍成为APP会员,后发展他人加入APP成为其下线会员,级别为县级代理。经鉴定及审计,陆玉芳发展下线15层,下线人数718人。陆玉芳从平台提现获利10545元。


  陆玉芳,高振龙的行为违法吗?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律师解答:


  智能APP以购买网络虚拟机器人可获取自动点赞和刷单分红为名,吸引参加者注册成为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及购买机器人的数量计酬或返利,应认定为传销。


  高振龙、陆玉芳利用智能APP,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对传销活动的实施及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了关键作用,层级均在三级以上,参与传销人数均超过120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高振龙、陆玉芳经他人介绍加入智能APP开展传销活动,不是该传销组织的创建者和领导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高振龙、陆玉芳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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