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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足额缴社会保险费,员工可否要求辞职及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时间:2021-11-26 11:11:17  | 作者: admin

  未足额缴社会保险费,员工可否要求辞职及支付经济补偿金?


  1、社会保险费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复杂,因各种客观原因(例如工资调整或政策调整等)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实际缴费可能会有出入,由此导致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能作为员工行使特别解除权的理由,因此“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形应适当把握。


  2、公司已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员工对社保缴费基数有异议的,应通过行政途径申请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此类事由不能成为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理由。


  【案情摘要】


  1、周某于2011年9月1日入职某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餐饮公司)。


  2、2016年6月23日,周某委托律师事务所向餐饮公司发送律师函,主要内容为:周某要求与餐饮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请餐饮公司在收到律师函之日起3日内,为周某足额补缴各项社会保险,以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3、6月24日,餐饮公司收到律师函。6月28日,餐饮公司向周某邮寄劳动合同解除及终止合同证明。


  4、2017年1月左右,周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餐饮公司支付周某工资11万元、经济补偿金18万元。


  5、该案经过仲裁,一审、二审,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5.1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


  周某以餐饮公司没有为其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没有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基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自到达餐饮公司之日起发生效力。


  5.2、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5.2.1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2.2社会保险费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复杂,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实际缴费基数可能会有出入,由此导致用人单位未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能作为员工行使特别解除权的理由,因此司法实践中,“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形应适度把握。


  5.2.3公司已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员工对社保缴费基数有异议的,应通过行政途径申请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此类事由不能成为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理由。


  【律师评析】


  未足额缴社会保险费,员工可否要求辞职及支付经济补偿金?


  1、员工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2、员工可以向社保局提出要求公司补交未足额缴纳的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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