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案例中心 > 经济案例
表单
劳动纠纷赔偿金争议案
发布时间:2021-10-18 11:10:09  | 作者: admin

劳动纠纷赔偿金争议案

案例点

案由:我方律代理魏X与单位的劳动纠纷赔偿纠纷争议案件

:深龙劳人仲(宝龙)案【2021XXX

人:魏XX,女,族,住所:四川省达县XX,公民身份号码51302XXXXXXXXXX926

委托代理人:文功和,广XX.

被申人:深XX公司,地址:深龙岗区龙岗街道南XX101,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XX,被申处经

人的仲裁1求确人自202131日至202171被申人之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人支付202131日至202171日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16650元。

案情

一、入职时间202131日。二、劳动合同签订:未签订。三、工资标准:根据方确的申人提交的转账》及被申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工资转账》可知,申人的工资标17元/小,被申人已于2021428日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申20213月工5550元。四、上班时间:根据方确的被申人提交的《魏存燕4-5月工》中所截工可知申20214月出勤时为31620215月出勤时为76,申人最后上班时间为2021511日。五、受住院及医嘱方确人在2021511日的日常工作中夹伤手指,申人因此在深龙岗区骨科院住院14天,住院期问为2021511日至2021525日,出院医嘱全休月。六、于确认劳动关系。根据方庭的事可知,方确人自202131日起被申人存在劳动关系,本委予以采信。同根据庭审调查可知,被申人未向本委提交明在申人受后及治后未提供劳动,其已向申人作出劳动关系解除的意思表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委确被申人自202131日起至202171日止存在劳动关系。七、于二倍工。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位自用工之日起超月不一年未与劳动劳动合同的,应当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本案被申人确劳动合同,其202141日起向申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因方确20214月、5月上班时间,但均未举证其上班可的性,本委依法酌情定申20214月正常工作时间出勤174、延工作时间出勤44、休息日出勤980215月正常出勤76、休病假时间为982021年月休病假时间为17420217月休病假时间为8定按17核算申人平工作时间、休息日加班工该标准低于深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本委依法按深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又因2021512日起至月1日期间属于申人受住院及休息期,在申人善举证明其于工的情形下,本委依法根据病假工资标准核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上,本委核算,被申支付申202141日起至20217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10417.68元【17元/小x1742200÷21.75÷8x44x1.5倍+98x2倍)+76x17元/小+(981748x17元/小x60%】

劳动仲裁裁决结果:

1)确魏X与单位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7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

2)位支付魏X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期的二倍工10417元。

 

1)承担举证不能的果,位未向仲裁庭提交明魏X受后及治后未提供劳动,其已向魏X作出劳动关系解除的意思表示。

2)位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支付二倍工等法律任。

 

 


相关推荐

快速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