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倍工资争议案
案例点评
案例:我方律师受委托代理二倍工资等争议案
惠阳劳人仲案字(2021)1XXX号
申请人:张XX,男,汉族,住址:广东省五华县XXXXX村,公民身份号码:44142XXXXXXXXXX771
委托代理人:文功和,系广东蓝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惠州市XXXXX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XX
住所:惠州市惠阳区XXXXXXX一楼厂房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2020年7月20日至2021年8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7月20日至2021年6月2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7300元。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及担任职务:2020年7月20日,担任普工。二、劳动关系情况:申请人主张2021年5月30日受伤出院后未回被申请人处上班,至庭审时双方劳动关系未解除。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受伤出院后未回被申请人处上班,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1年6月31日申请人受伤出院后解除,未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被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委对被申请人的主张不予采信,采信申请人的主张。本委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0年7月20日至2021年8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对申请人此项仲裁请求,本委予以支持。三、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未签订。四、2020年8月份至2021年5月份工资情况:申请人提交经被申请人认可的微信转账记录显示申请人2020年8月份、9月份工资均为4000元、2020年10月份工资5528元、2020年11月份工资5102元、2020年12月份工资4963元、2021年1月份工资3500元、2021年2月份工资2187元、2021年3月份工资5677元、2021年4月份5452元、2021年5月份工资5157元。五、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
人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6月2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7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申请人2021年5月31日至2021年6月20日受伤后未上班,此期间申请人未实际履行劳动义务,未产生劳动报酬,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5月31日至2021年6月2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31日共计12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5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3114.39元(4000元÷31天x12天+4000元+5528元+5102元+4963元+3500元+2187元+5677元+5452元+5157元)。
裁决结果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0日至2021年8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由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5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3114.39元。
律师点评:
1,被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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