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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倍工资争议案例
发布时间:2021-10-28 11:10:14  | 作者: admin

二倍工资争议案

案例点评

 

案例:我方律受委托代理二倍工争议

阳劳人仲案字(20211XXX

人:XX,男,族,住址:广省五华县XXXXX村,公民身份号码44142XXXXXXXXXX771

委托代理人:文功和,系广东蓝启所律

被申人:惠州市XXXXX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XX

住所:惠州市惠阳区XXXXXXX楼厂

人的仲裁求:1求确被申2020720日至2021831日存在劳动关系。2求被申人支付申2020720日至202162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47300元。

案情

一、入职时间及担任职务2020720日,担任普工。二、劳动关系情:申人主2021530日受出院后未回被申上班,至庭审时双劳动关系未解除。被申人主人受出院后未回被申上班,劳动关系已于2021631日申人受出院后解除,未提供有效的据予以明。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被申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委被申人的主不予采信,采信申人的主。本委确被申2020720日至2021831日存在劳动关系,人此仲裁求,本委予以支持。三、签订劳动合同情:未签订。四、2020820215:申人提交被申可的微信转账记录显示申2020894000元、2020105528元、2020115102元、2020124963元、202113500元、202122187元、202135677元、202145452元、202155157元。五、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例》第六条规定,被申支付申

2020820日至2021620日未签订书劳动合同的二倍工。申人要求被申人支付2020720日至202081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的仲裁求,缺乏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申2021531日至2021620日受后未上班,此期人未实际履行劳动义务,未劳动报酬,申人要求被申人支付2021531日至2021620日未签订书劳动合同二倍工的仲裁求,缺乏事和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2020820日至2020831日共12天。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被申支付申2020820日至20215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43114.39元(4000÷31x12天+4000元+5528元+5102元+4963元+3500元+2187元+5677元+5452元+5157元)。

决结

一、确被申人于2020720日至202183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由被申人自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一次性支付申2020820日至20215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43114.39元。

 

1,被申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位自用工之日起超月不一年未与劳动劳动合同的,应当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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