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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例董事长起诉公司讨薪
发布时间:2021-12-13 04:12:20  | 作者: admin

  劳动争议案例董事长起诉公司讨薪


  案例:


  彭先生在勒捷公司(化名)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占有勒捷公司51%的股权,后该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停止营业,彭先生起诉勒捷公司,要求后者支付其2008年至2012年期间的提留工资共计500万元。


  法院审理:


  在法院庭审期间,彭先生向法院提交了其与勒捷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部分工资条等证据,勒捷公司对彭先生的诉求表示认可。“我虽然为勒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同时也是勒捷公司的员工,理应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对于自己的讨薪行为,彭先生在庭上表示。但法院要求彭先生提供考勤、履职证明、工作记录、详细的工资台账时,彭先生却无法提供。


  法院查明,勒捷公司成立至今,彭先生一直担任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在本案诉讼期间,勒捷公司已经停止经营,而且该公司存在其他债务正处于法院强制执行阶段。


  法院认为,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合同、工资条等证据,通常情况下,可以作为判断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但在本案当中,彭先生作为勒捷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身份特珠,因此在证明劳动关系成立时,应赋予彭先生更严格的举证责任,即彭先生需提供其履行劳动合同中约定义务的相关证据,如考勤、履职证明、工作记录、详细的工资台账等。鉴于彭先生举证不能,而且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彭先生利用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地位单方制作劳动合同的可能,而且在勒捷公司停止经营且有大量债务的情况下,彭先生主张巨额劳动报酬差额,不合常理,且有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嫌疑,最终驳回了彭先生的诉讼请求。


  补充:


  “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的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由董事会聘请,基于相同原则,彭某作为捷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捷勒公司要与彭某签订劳动合同,亦应当是由捷勒公司的董事会代表公司与彭某签订,而不是彭某本人既代表公司又代表其个人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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