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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江苏某某化工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12-13 04:12:59  | 作者: admin

  许某某与江苏某某化工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情


  2006年2月,原告许某某进入被告江苏某某化工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化工公司没有为许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5年10月25日11时50分,许某某在车间操作机器时,因复合肥袋掉进搅拌池里,另一员工伸手去捡复合肥袋,其右手大拇指被搅拌机切断。之后公司未为许某某安排工作,并扣发许某某当月工资。2016年3月28日,许某某向泗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该委以许某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为由,不予受理。许某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泗洪县法院。


  法院审判


  泗洪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许某某于2006年2月进入被告江苏某某化工公司工作,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许某某以被告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予支持。鉴于许某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能补缴养老保险费,被告公司应当自依法应当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一次性支付原告养老保险待遇。许某某在被告公司连续工作九年,尚未满十五年,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应按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判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江苏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许某某养老保险待遇42102元、经济补偿34200元、2015年10月工资3800元,合计80102元。


  律师点评


  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又不能补办手续,最终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由此产生的争议属于典型的社保争议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此类争议,应予受理。符合上述情形的,对于劳动者主张的养老保险待遇赔偿应予支持,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应当缴费年限等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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