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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质证方法
发布时间:2021-11-15 03:11:20  | 作者: admin

  刑事案件质证方法

  

 

  • 对不出庭证人证言的质证

  

  一般不对证人的身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等发表意见。

  

  主要集中于:

  

  • 证据的形式要件是否合法;

  

  • 证人证言是否和待证的案件事实有关系;

  

  • 证人证言是否和常识或科学原理相悖;

  

  • 证人证言是否和已生效的其他判决认定的事实相悖;

  

  • 同一证人如有多份证言,之间是否矛盾;

  

  • 多个证人证言,之间是否矛盾;

  

  • 证人证言是否和本案的其他证据相矛盾;

  

  • 证人证言是否本案的“孤证”。

  

  • 对被告人供述的质证

  

  • 有无非法取得证据的可能;

  

  • 能否切断其他证据的表面联系,使之成为“孤证”。

  

  • 对物证的质证

  

  • 物证是否真实、是否原件;

  

  • 物证是否与本案有关;

  

  • 物证是否孤证,是否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 取得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有无当事人和见证人签字);

  

  • 对书证的质证

  

  • 书证是否原件;

  

  • 书证是否真实;

  

  • 书证是否与本案有关;

  

  • 书证是否孤证;

  

  • 取得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 对鉴定人及鉴定结论的质证

  

  • 鉴定人是否具备鉴定资格;

  

  • 鉴定结论的形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是否签字确认, 结论中是否含有保留意见;

  

  • 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 鉴定结论和其他证据是否能相互印证。

  

  • 对视听资料的质证

  

  • 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 视听资料的形成及时间、地点和周围的环境是否产生影响;

  

  • 视听资料的内容和所要证明的问题是否相关;

  

  • 视听资料是否伪造、变造;

  

  • 是否孤证,能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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