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工龄怎么计算?
在实践中,为了节约成本很多企业都接收劳务派遣员工,那么员工转正之后工龄应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呢?
案情:
黄女士2010年3月23日与深圳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至某快递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客服。由于黄女士工作认真努力,2012年6月1日黄女士与某快递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工作性质原因,公司经常安排黄女士加班,刚开始还有加班工资,但2017年开始公司不再支付加班费。黄女士向公司相关领导反映,领导称公司制度变更,不再支付加班费。黄女士认为如果只是偶尔加班还好,但是公司经常安排加班,甚至有时一天加班5个小时,公司应当支付加班费。2019年10月15日,黄女士以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2010年3月23日-2019年10月15日经济补偿金。公司不予支付,黄女士提起劳动仲裁。
裁决结果:仲裁结果黄女士拿到经济补偿金79600多元。
律师点评:
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应予支持。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