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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案例
发布时间:2021-10-28 10:10:08  | 作者: admin

  抵押担保案例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最高额度在抵押登记与最高额抵押合同中记载不一致的,应以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双方约定为准。

  

  案情简介:2014年,实业公司与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被担保最高债权额处空白,附件抵押物清单中明确载明“权利价值3638万元”。办理房屋、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时,双方盖章确认的房屋登记申请书上明确被担保债权数额3686万元。但土地他项权证中,银行填写的最高债权数额为3930万元。

  

  法院认为:最高额抵押合同虽未明确约定最高额,但所附抵押物清单中明确载明了“权利价值3638万元”,其后银行和实业公司在房屋登记申请书上均盖章确认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为3686万元,应视为银行和实业公司双方真实意思。虽土地他项权证中最高债权数额为3930万元,但这一数额系银行办理登记时单方填写,并非双方一致意思表示,不能视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最高额变更,故本案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应为3686万元。

  

  实务要点: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最高额度在抵押登记与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的记载不一致的,应以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双方约定为准。

  

  案例索引:湖北高院(2017)鄂民终54号“某银行与某实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额抵押中最高担保额度的确定》(丁晓雨、魏星),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802/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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